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Chapter 4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Article 21In force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