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审议表决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