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审议表决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