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审议表决六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由民族宗教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