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