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执 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