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