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宣传品等。未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利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悬挂或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雕塑及横(条)幅、彩旗、气球等。经批准设置或悬挂的,要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牢固、美观,到期应当撤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