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人行道和城市广场、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物品或从事烧烤等易污染的经营活动。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造成路面污染的,由责任人予以清除。

街道两侧和广场周围室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