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二)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连续五年超额完成献血工作计划任务的;(三)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四)组织公民献血及在采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