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献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雇佣他人顶替本人献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