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连续五年超额完成献血工作计划任务的;

(三)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

(四)组织公民献血及在采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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