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三章 用血与供血第十九条有效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提供的血液,并结合临床用血需求自行储备适量血液,做到计划用血。医务人员在医疗用血时,必须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输血安全,推行成份输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