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做好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护消防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因扑救火灾及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符合革命烈士、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灭火和应急救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