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