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营房、装备、器材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装备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当统计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单,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志愿消防队员的人身风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