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外,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

(二)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

公路超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依托自身相应组织配备消防车辆、装备和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执行。

对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