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二)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生产总值超过十亿元或者易燃易爆企业密集的乡镇;(三)远离消防站的国家级旅游风景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