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

(二)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生产总值超过十亿元或者易燃易爆企业密集的乡镇;

(三)远离消防站的国家级旅游风景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