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已修改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征求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