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因防火、灭火救援需要,到辖区单位进行必要的现场查看或者模拟训练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