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119”消防安全活动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针对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和演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公益性消防宣传。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知识宣传、灭火演练及消防站对公众开放等活动。火灾预防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