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演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