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第五十二条有效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