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