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第五十一条有效扶贫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实施单位申请验收,保证扶贫开发项目质量和效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