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第五十三条有效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和扶贫对象应当履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的义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贫开发项目或者资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