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对贫困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退耕还林、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和坡耕地综合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给予政策倾斜。通过合理利用贫困地区的生态资源发展绿色经济、聘用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担任护林员等方式,促进贫困人口增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