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对贫困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退耕还林、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和坡耕地综合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给予政策倾斜。通过合理利用贫困地区的生态资源发展绿色经济、聘用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担任护林员等方式,促进贫困人口增收。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