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贫困村成立村民合作社,指导村民合作社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等经营主体合作,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类型的产业,推动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