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贫困村成立村民合作社,指导村民合作社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等经营主体合作,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类型的产业,推动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