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机关以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为行使职权的工具。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公章、牌匾和社会公益广告、重要宣传品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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