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