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