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非法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处以所存储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违法的烟草制品按其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予以收购;

(二)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存储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