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监督检查,建立信息监管平台,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实行诚信等级管理,依法公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和监管信息。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每年向发证机关报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用和经营情况。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