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应当向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材料。

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