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的要求;

(三)企业的经营资金不少于五万元;城镇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五千元;农村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三千元;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优抚对象、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人员,发证机关可以适当放宽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