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有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的要求;(三)企业的经营资金不少于五万元;城镇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五千元;农村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三千元;(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优抚对象、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人员,发证机关可以适当放宽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