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