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由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网吧、医院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