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场馆、公园、医院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零售许可证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