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促销行为:

(一)以促销名义销售烟草制品;

(二)将未成年人作为烟草制品促销对象;

(三)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开展烟草制品促销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