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促销行为:(一)以促销名义销售烟草制品;(二)将未成年人作为烟草制品促销对象;(三)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开展烟草制品促销活动;(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