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卷烟生产企业、外国烟草公司及其常驻代表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卷烟促销活动,应当报请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卷烟促销活动的企业、机构应当提前将促销活动的内容、规模、范围、时间、地点等向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