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交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