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