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