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第十七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法律援助事项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定受理。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移交市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