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第十八条已修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按捺手印确认。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法律援助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