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按捺手印确认。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经济困难证明;

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