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从事垃圾处置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进行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的检测评价,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