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合法经营,文明服务,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不良经营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服务许可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