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从事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经营性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性服务许可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