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设置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及本市机动车清洗场(站)设置标准,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场地原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