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设置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及本市机动车清洗场(站)设置标准,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违反前款规定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场地原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