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经批准临时占道进行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当对施工区域实施硬质实体隔离或者封闭。隔离或者封闭装置不得低于1.8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